15vip太阳集团15vip太阳集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科研,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15vip太阳集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校研〔2024〕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科特点和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原则

第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及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和初审推荐工作。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院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学院依据考古学、中国史、世界史三个学科的研究生数量,结合研究生培养质量以及学科情况,综合考虑分配。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在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章  参评范围及基本条件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在第一学期(秋季学期)初进行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制期限内在籍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超过学制期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学位课程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75分(不含补考成绩,下同);全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单科学位课程成绩合格。

第九条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还需满足下列创新成果条件:

1.硕士研究生申报国家奖学金,需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正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其中学报类刊物必须为二本及以上高等院校学报,或评审委员会认定的水平相当的学术刊物。

2.博士研究生申报国家奖学金,需至少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北大核心期刊或南京大学CSSCI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硕士、博士研究生主持一项省级社会科学项目或科技厅一般项目、软科学项目(不含省级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可视作发表一篇核心期刊论文;主持教育厅或其他厅局级项目者,可视作发表一篇省级期刊论文;作为参与人参加项目者,只作评奖参考,不作为申报必要条件。

4.获省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署名顺序前四名)、二等奖(署名顺序前三名)、三等奖(署名顺序前二名)者,可视作发表一篇南京大学CSSCI期刊论文。

5. 创新成果的第一单位须有“15vip太阳集团”字样。

6. 创新成果以现刊或网络首发为准,用稿通知不能作为成果用以申报。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可重复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创新成果不可重复用于申报。研究生在同一年份,可同时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真知奖学金,成果可以重复使用。

第十一条 新入学的研究生,评审委员会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或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采取评审答辩等多种形式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能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 在学制期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1.有(过)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2.有(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学籍状态为休学、保留学籍的;

4.超过学制期限的;

5. 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导致未在校学习的。

第十五条 申报者在奖金评审过程至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处分处于报批程序的,或有学术不端行为、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经导师同意推荐后,由本人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创新成果、获奖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 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向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研究生教学办公室、研究生辅导员办公室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15vip太阳集团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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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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